党费收缴和管理有关规定
作者:-

                党费收缴和管理有关规定



  一、党费收缴
  (一)凡有工资收入的党员,每月出比较固定的经常性工资收入总额为计算基数,按如下比例交纳党费:每月工资收入在400元(含400元)以下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每月工资收入在401元至6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1%;每月工资收入在601元至8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1.5%;801元以上(税后)至1500元(含15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2%。每月工资收入在1500元(税后)以上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3%。
  1、机关工作人员(不含工人)中的党员每月交纳党费的基数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津贴(剔除误餐补贴,煤气洗理补贴,提租补贴,公积金,市定海岛补贴、物价补贴、浮动补贴、水电费补贴)。
  2、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交纳党费的基数为:职务、等级工资+工资构成部分的津贴+剔除后的津贴(剔除方法与上同)。
  3、机关、事业单位工人中的党员每月交纳党费的基数为:职务(岗位)工资、技术等级工资+奖金(活的工资部分)+剔除后的津贴(剔除方法与上同)。
  4、企业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交纳党费的基数为: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基本工资)+活的部分(津贴、奖金)。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以上年月平均收入为计算基数。
  5、在乡镇机关和乡镇企业干部或者外出务工的渔农民党员,村干部和民办教师(代课教师)中的党员,凡有固定收入的(工资或补贴),按照每月固定收入,参照上述规定比例交纳党费。其他渔农民党员每月交纳党费2角。
  6、从事个体经营的党员,每月按上季度月平均纯收入,参照上述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7、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以国家规定的基本工资加上国家历年所增加的离退休费为交纳党费的计算基数(包括99年10月起增发的部分)。领取养老保险金的党员,以养老保险金为基数,参照上述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二)下岗待业的党员,依靠抚恤和救济为生的党员、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党员,每月交纳党费2角。
  (三)没有经济收入或交纳党费有困难的党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党支部委员会同意,可以少交或免交。
  (四)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五)党员增加工资收入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作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对未按99年10月起的新工资标准交纳党费的,要及时做好党费补交工作,补交工作均在第一季度内完成。
  (六)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委员会同志,党员可以委托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但补交党费的时间不能超过3个月。
  (七)对不按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地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按自行脱党处理。
  (八)党组织除按规定收缴党费外,不得要求党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特殊党费"。
  二、党费管理
  加强对党员党费收缴工作的管理,是基层党组织的一项重要工作,各镇、乡党委、区属各单位党委、党组(支部),及基层党(总)支部必须切实履行起党费收缴管理的职责,保证党费收缴及时,党费管理规范。
  1、各基层党组织要在每季度末将党中交纳的党费汇总后准时上缴区委组织部。决不能出现将上半年的党费拖延到下半年缴。当年的党费拖延到下一年缴的现象。
  2、党委要加强对党费收缴管理人员的培训,提高其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党费管理人员,必须先培训,后上岗。各基层支部要确定好工作责任性强、思想政治素质好的党员或支委成员,具体负责党员的党费收缴工作。党费管理人员要做到专人负责,且要保证相对固定。党费管理人员变动时,要严格按照党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及时办好交接手续。
  3、要切实加强对党费收缴票据的管理。各基层党委要每半年对党委和支部收缴党费的票据进行一次检查,防止党费收缴中的漏洞发生。各支部要将党员交纳党费的帐目及上缴后的票据及时予以公布。
  4、各基层党组织必须按时将党费足额上缴,不得少缴或拖延,也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将党费挪作他用(包括各类书报、杂志的订阅等)。
  5、各基层党委、党组、支部在2000年第一季度末上缴党费时,必须随附二张统计表,以便区委组织部检查核实。(1)有经常性工资收入的党员:附党员名单、月工资收入和月党费交纳数;(2)没有经常性工资收入的党员:附党员总数和党中月党费交纳数

 
上传时间:2007-05-27 13:22:53   关闭

 

八面通林业局党委组织部 版权所有 红榜网 技术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