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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8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第182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的规定,原告对生效的判决,在其认为有错误时,其当然地有权申请再审,因为,法律并没有规定和禁止作为生效判决的权利人就不可申请再审。就本案而言,原告徐某之所以申请强制执行,是因为其认为一审判决所判决的数额都是其应当得到的数字,但认为一审还少判、错判了,所以,其就一审判决申请执行,不能理解为其对自已认为一审少判的部分作出了放弃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9条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的规定,只要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的再审申请符合上述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再审。审判实践中,多为被告申请再审,原告申请再审的现象很是少见,但,类似情况,被告申请再审都享有法定的权利,根据权利义务对等及当事人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作为原告其也应当然地享有申请再审的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