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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般情况下,未经专利权人的许可实施专利的行为都构成专利侵权行为,但是为
了鼓励发明创造、平衡第三方的合法利益,法律规定了以下几种例外规定,专利侵
权诉讼中的被告可以以此作为抗辩理由:
(1) 专利权用尽原则
我国《专利法》63条第1款第1项规定:专利权人制造、进口或者经专利权人许可制
造、进口或者依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该产品
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但是专利权用尽是指国内用尽还是国际用尽在理论上存在
分歧,我国学者多数赞同国际用尽原则,也就是说专利产品的平行进口应当是允许
的。
(2)在先使用原则
即在专利申请日之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做好制造、使用
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不视为侵权行为。此类例外
规定只适用于制造相同产品或者使用相同方法,不包括进口、许诺销售、销售使用
专利产品或者依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另外此类实施行为没有导致技术方案的
公开,否则被告可以直接以丧失新颖性来提起专利权无效宣告程序。还有一个非常
重要的限制条件是在先使用行为必须是善意的,如果使抄袭、窃取或者剽窃的,则
不会产生任何在先权利。
(3)临时过境的外国运输工具上的使用
此类行为的对象必须是临时进入中国境内的外国运输工具,而且必须是为运输工具
自身需要而在运输工具的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依据是运输工具所属过同我
国签订有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互惠原则。
(4)科学研究和试验而使用有关专利
这里的使用应当采取广义的理解,不仅包括使用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而且包括
为科学研究和试验而制造专利产品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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