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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专利法》第6条的规定,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人属于单位
。在实践中,如何确定发明创造是否是职务发明创造,是确定专利权归属的关键。
我国《专利法》第6条对职务发明规定以下条件,即执行本单位任务或者主要利用本
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1)执行本单位的任务,这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在本职工作中做出的发明创造。在理解本职工作时,不能将发明创造与公
司的经营范围挂钩,因此即使发明创造超出了公司的经营范围,仍然不能抹煞发明
人和单位对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另外本职工作也不能与发明人的工作
时间完全等同;
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做出的发明创造,即由单位临时
安排或者临时交付的工组任,但是这种临时安排必须有公司内部的明确规定或者依
据;
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之后一年内做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
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包括离休
、退休、辞职、除名、调动工作、停薪留职、内部调动等。
(2)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
主要是指利用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
料等,但是少量地利用或者对发明创造的完成没有实质性帮助或者产生实质性作用
的,不能被视为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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